执业药师详细介绍
职业资格考试
2025-04-22 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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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 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 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 年;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 年。

从2019 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 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 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 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 年。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二、学历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 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三、专业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 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四、工作年限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12 月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五、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8 月份。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完成报名信息填报和网上缴费。

2024 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具体安排暂未公布:(考生们可参考2023 年时间安排进行复习)

2023 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2023 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最早考试报名的省份是从8 月10 日开始,大部分省份的报名时间均在8 月中下旬。

由于执业药师的报考公告由各省单独发布,因此需要以各个省份的人事考试网发布的考试公告为准。

(二)注册和填报信息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3、学历或学位显示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 认证,下载相关PDF 格式在线验证/ 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填报信息确认后将学历或学位证原件与验证/ 认证报告合并为一张PDF 格式的图片作为证明材料上传,有更名或其他情况的报考人员还需将更名或其他证明材料合并为一张图片一并上传,原则上在线核查为1 个工作日。

4、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和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和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全面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 确认自己完全符合后,准确、完整、真实填报相关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四)网上缴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40 元至80 元(各地区不相同以各省官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需要领取发票的考生,请在缴费成功后一个月内,到所属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后,确认“缴费状态”显示缴费成功,并及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确认核查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核查通过后,不能对所填报信息进行任何修改;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放弃报名。

六、考试安排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 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 四个科目。

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前一周。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 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任务导航栏点击“打印准考证”。

考试安排

注: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 个考试科目;2.“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2024 年考试时间暂未公布,可以参考2023 年的时间安排:2023 年10 月21 日-22日。

七、成绩合格标准

1、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考试成绩预计在考后两个月左右公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查询。具体时间留意中国人事考试网相关通知。

(2)参加全部4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3、考后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将及时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名单公布后15 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合格,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5 类考生的报考条件需参加考后现场人工核查。考生须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到报名市州人社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经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未按要求参加现场人工核查的人员,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核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证书注册

1、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执业单位同意。

2、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身份证明复印件 ;

③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5 张 ;

④县级 ( 含 ) 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 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⑤执业单位证明 ;

⑥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③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④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证书延续注册

1、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②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④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3、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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