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③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④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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