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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