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行政许可条件
①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②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③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申请材料目录
①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③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④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行政许可程序
①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③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5、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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