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行政许可条件

①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②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③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3、申请材料目录

①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③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④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4、行政许可程序

①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③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

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5、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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