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 一)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 二) 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 三) 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申请人有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 周岁的;

( 二) 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 三)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 四) 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 五) 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 六) 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 七) 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 八) 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申请材料

注册二级消防工程师,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

1 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聘用单位劳动合同;

4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